background

最后倒数!


 
 
 

虽然这段格言很简单,但足以让你绕开那些狡猾的推销员,避免被他们哄骗得迷失方向,购买他们推销的二手车或者度假房产。那么,面对这些起着古怪名字,把公司设在不起眼的加勒比海或穷乡僻壤的阿尔卑斯山村落中,对外鼓吹税收优惠服务时,为什么那些受过教育的人不能套用同样的逻辑来应对这些公司给出的诱惑呢?尤其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很可能要面临犯罪指控或是牢狱之灾?

《离岸启示录:避税行业的崩盘》这本书彻底给那些把钱陷在数万亿美元离岸避税业务中的人们揭穿现实的可怖。这是一本顺应时代,内容详尽的书,向人们揭开避税港的神秘面纱--它其实就是一架诈骗机器。书中内容戳穿离岸发起人吸引客户惯用的谎言-- 即,总部设在避税天堂的空壳公司可以完全合法地帮助公司规避本国的税收义务。并且,无论这些人是坐在跨国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室还是现今沦落为阶下囚的监狱,单凭一面之词便对离岸发起人的承诺深信不疑,那么他们的命运只会有一个结果。

。该书不推行避税港结构,但是着重说明,采用这些避税公司的服务为什么是非法的。该书的作者们惊奇的发现,他们接触的很多客户都想通过在国外避税天堂里设立虚假公司从而实现税收最大化的规避目的。这些避税公司什么都不是,只是一个邮箱---一个数百上千家老总都尝试规避税务的公司共同享用的中介。

本书的作者通过剖析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编撰的国际税收惯例,再结合各国法院,欧洲法庭和其他司法机构的法律判决经验,进而证明出避税港服务策略为什么是不合法。书中的作者使用简明的语言说明为什么避税港是非法的,在很多情况下,避税港很早就应该被界定为非法的交易场所,但是,国家机构却未能有效地执行法律。作者们通过引用各种法律文件,学术分析和新闻材料的成百上千的条文印证他们的研究结果。

本书还使用国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一部改善美国公民遵守税法规定的最近颁布的法规,作为讨论对象。即使国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要求美国纳税人有报税的要求,但是,该法案针对的主要对象其实是那些拥有美国护照的中国公民和居民,因为他们在国外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实施前就有对美国国税局报税的义务。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求外资金融机构直接向美国国税局上报他们美国客户的信息,其实是一项非常特殊的流程,如果没有洗钱的质控,这种金融结构间自动跨界信息交换是无人知晓的。美国立法者的意图很明确:凡是不符合美国税法的所有美国纳税人都应强制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济活动。换句话说,要么自我揭发, 要么外国金融机构替他们做自我揭发的工作。

包括中资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在像如卢森堡,荷兰,瑞士,塞浦路斯,新加坡,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或开曼群岛等低税司法管辖区经常通过设立中间控股公司,贸易公司或特殊目的机构(SPVs)实现海外投资。

虽然在上述任何司法管辖区成立了一家公司,是完全合理的, 但是投资者必须考虑如何把利润汇回本国,并能以最优的税收方案退出投资项目。由于国际社会对避税港的打击力度加强,公司将不再有机会通过设立一家简单的信箱公司便能在低税司法管辖区内获得居留权。如果公司想在某个司法管辖区内享受协议优惠,就必须证明它是“实质性存在”的 - 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存在。在有相当多的例子里,跨国公司不带任何实质的税收结构会遭受到全体大众的广泛监督 。这些案例均有 广泛的媒体报道,其中一则报告突出卢森堡作为一个跨国企业(不含或很少实质性活动)的附属公司注册成立及用于融资活动所起到的作用。虽然这是(现在仍然是)跨国公司普遍组织他们的税务最好的执行方法,而人们通常认为这种税收策划活动非常过分,并且短期内很容招致税收机构的上门调查。

企业可以通过众多方式实现具有“实质”的身份:如设立一个办事处,雇用当地居民(不一定是公民,但至少居民),并使用基于本地的电子邮件和公司地址。更重要的是,公司必须通过把管理职能迁到司法管辖区内方能证明其合法存在的本质。结合这些举措才能有助于分配注册在低税司法管辖区的实体风险和资产。

概括地说,公司必须证明,它在低税司法管辖区内的存在不仅是为了追求税收上的优惠,其实还有真实的商业动机。

书中还谈及在中国发生的一些发展情况。根据最近的数据表明,中国估计,有70%的中国贸易发生在避税港内。因此,中国当局也开始着重打击产自避税港的逃税避税现象。中国近期宣布,将有选择性地与特别吸收中国投资的国家协商新版双重税收协定,并将全面审核,并有选择性地修订那些可能被纳税人利用成避税工具的现有已签署的双重税收协定。此外,中国将加快与地税司法管辖区和避税港协商并签订信息交换协议,进一步改进其现有的信息交换协议。

那些通过避税港向中国投资的公司也应该考虑改变他们的经营策略。自2008年以来,尤其在国税函 2009 (698)号颁布以后,中国已经加强了审查力度,并发现大量非中国居民股权转让导致的偷税漏税案件。698号文件涉及内容为间接离岸股权转让活动。然而,这并不是中国的特产,仅仅是按照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开发的原则设计而成,按照该原则要求,只要外国公司的主要目的是避税,那么它就不能享受任何协定优惠,比如说,享受低于中国和公司注册所在司法管辖区间签订的双重征税协定预扣税率。

近期有一个本书并未提及的案例,是关于 毛里求斯公司通过与中国实体创办合资企业获得股利收益而支付高达 金额为 6.188千万人民币的税款。税收当局不予该公司享受毛里求斯和中国签订协议中的优惠政策,并判定这家毛里求斯实体其实只是个避税公司,主要因为其受控于另一家实体,除了几个董事会董事外没有任何员工。

在企业所得税(CIT)法中,中国于2008年颁布所谓一般反避税条款(GAAR),及各种具体的反避税措施,比如上面提到的通函601和698号文件。 法律生效一年后,中国授权税务机关 在评估企业结构时, 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规定 和具体的反避税规则,这意味着外国公司不具备真正的管理职能部门,将无法享有协定好处。与许多国家不同,中国依据一般反避税条款的规定公布统计数据。在2011年的报告中,它指出, 自从该项法律全面推广以后,发现248例一般反避税条款的案件,其中207例已经结案,所得税款约38.1亿美元(约合240亿人民币)。

概括地说, 仅仅在司法管辖区内设立一家公司是不具备享有相关双重征税协定好处的。如果公司主要目的是减税或转移或隐藏利润的话,这些公司将被作为管道公司进行对待。听起来可能不可思议,但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如经合组织国家的同事一样,中国税务官员也会采用相同的方法进行案件推理。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国家税务总局采用一般反避税条款,处理 一家美国跨国公司通过间接股权转让收购了多家中国公司的案件。买方没有直接收购中国公司的股份,而是收购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的单一中间控股公司,而卖方也是一家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声称英属维尔京群岛中间控股公司没有经济实质,因此否认它的实体,并重新把这些交易活动特征定义为对相关中国公司的直接股权转让, 并向外国(BVI)卖方征收资本收益税。

综上所述,《离岸启示录》向投资者详述低税司法管辖权建立实质的整个过程,并对国际税收领域近期的发展情况进行说明。本书解释了传统的离岸计划为什么已经危机四伏,会使许多投资者和离岸发起人沦为阶下囚。此外,读者还能理解到:

  • 2008年的金融危机為什麼造成公众愤怒,接著促使各国政府严打那些通过离岸计划进行避税的人们?
  • 瑞士最大的银行,瑞银集团的一个举报人是如何通过向美国司法部举报这家银行涉及离岸避税业务而给全世界的避税港带来灭顶之灾?
  • 一群暗访记者是如何把一家罗马尼亚顶级离岸公司注册代理公司曝光,以致身其陷囹圄。
  • 拥有高度发达执法制度的国家为什么会把离岸“税收策划”视为洗钱的一种形式,并控告违反者为犯罪组织的组成部分?

对于那些目前正在使用避税港的人,《离岸启示录》是必看读物。他们的律师,银行家,顾问,甚至他们的业务伙伴,任何可能在无意中发现自己陷入了洗钱调查的人们也都需要精读这本书。

作为全球领先的新闻机构,ICIJ,国际调查记者协会和其合作伙伴单位共同发布信息称,避税港里有超过10万家离岸公司。调查结果同时也让藏在避税港实体幕后的老板浮出水面。

2013年8月,中国签署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多边税收互助公约,所以全部20国集团成员(20个主要经济体集团)国现在都已经签署了该公约,并致力于朝向税收信息自动交换大步迈进 - 这将成为2016年以后全新的全球标准。 在自动税收信息交换框架下,实体所有人或者银行账户持有人信息将在税务索赔时限内与他们本国税收征管部门进行共享。

值得庆幸的是,这本书给那些自觉将要面临质控的读者总结若干个解决方案。 在还没有为时已晚前,做选择时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作者們除了對國際稅收有廣泛理論知識,他們都是有豐富經驗的稅法和審計,企業重組和全球合規服務的实习专家。

如果你感到你的企業稅收結構和業務操作不能完全合规新時代的透明度,请不要遲疑立即向他們諮詢。